司法院院字第18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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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 條 ( 19.12.26 ) |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地方習慣,自足為探求當事人真意之一種資料,如果該地習慣,出典不動產多書立賣契,僅於契尾載有原價到日歸贖,或十年、二十年期滿聽贖等字樣,則除有特別情形,可認為當事人之真意,別有所在外,自應認為典權之設定,不能拘泥於所用賣契之辭句,解為保留買回權之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