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為該公會法第十八條所明定,監察委員自屬必須設置,惟委員人數,法文內並無最少數之限制,即僅選執、監委員各一人,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