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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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8 頁 | |
商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為該公會法第十八條所明定,監察委員自屬必須設置,惟委員人數,法文內並無最少數之限制,即僅選執、監委員各一人,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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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為該公會法第十八條所明定,監察委員自屬必須設置,惟委員人數,法文內並無最少數之限制,即僅選執、監委員各一人,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