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业同业公会设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为该公会法第十八条所明定,监察委员自属必须设置,惟委员人数,法文内并无最少数之限制,即仅选执、监委员各一人,亦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