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0 頁 | |
公務員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除有官吏服務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禁情事,乃係服務違反規程外,既不在出版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限制之列,即非不得為登記之聲請。至由省政府支撥資本開設之省銀行,其董事係由省政府依法令聘任者,應認為廣義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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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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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除有官吏服務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禁情事,乃係服務違反規程外,既不在出版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限制之列,即非不得為登記之聲請。至由省政府支撥資本開設之省銀行,其董事係由省政府依法令聘任者,應認為廣義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