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0 页 | |
公务员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除有官吏服务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禁情事,乃系服务违反规程外,既不在出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限制之列,即非不得为登记之声请。至由省政府支拨资本开设之省银行,其董事系由省政府依法令聘任者,应认为广义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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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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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除有官吏服务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禁情事,乃系服务违反规程外,既不在出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限制之列,即非不得为登记之声请。至由省政府支拨资本开设之省银行,其董事系由省政府依法令聘任者,应认为广义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