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所謂變更原判決,係指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而言,故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其主文之第一項,亦應載原判決廢棄字樣。
←司法院院字第19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所謂變更原判決,係指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而言,故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其主文之第一項,亦應載原判決廢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