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7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七条所谓变更原判决,系指废弃原判决而自为判决而言,故变更原判决之判决,其主文之第一项,亦应载原判决废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