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2 頁 | |
法院所辦之不動產登記,不在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綱第十五條所謂呈准舉辦土地登記之內,依同大綱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該地方地政機關開始登記之日起,應即停止辦理,院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後段,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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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2 頁 | |
法院所辦之不動產登記,不在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綱第十五條所謂呈准舉辦土地登記之內,依同大綱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該地方地政機關開始登記之日起,應即停止辦理,院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後段,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