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所辦之不動產登記,不在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綱第十五條所謂呈准舉辦土地登記之內,依同大綱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該地方地政機關開始登記之日起,應即停止辦理,院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後段,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