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
罰金易服勞役之人犯,在服役期內保外,其殘餘日數,如存有該人犯所繳保證金可供執行,自得扣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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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
罰金易服勞役之人犯,在服役期內保外,其殘餘日數,如存有該人犯所繳保證金可供執行,自得扣抵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