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罰金易服勞役之人犯,在服役期內保外,其殘餘日數,如存有該人犯所繳保證金可供執行,自得扣抵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