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2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罚金易服劳役之人犯,在服役期内保外,其残馀日数,如存有该人犯所缴保证金可供执行,自得扣抵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