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767 條 ( 19.12.26 ) |
來呈所稱情形,甲既將無主古人遺骸遷葬他處而承祀之,該墳即應屬甲所有,如不在乙之地內,而乙將其平除時,甲自得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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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767 條 ( 19.12.26 ) |
來呈所稱情形,甲既將無主古人遺骸遷葬他處而承祀之,該墳即應屬甲所有,如不在乙之地內,而乙將其平除時,甲自得請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