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767 条 ( 19.12.26 ) |
来呈所称情形,甲既将无主古人遗骸迁葬他处而承祀之,该坟即应属甲所有,如不在乙之地内,而乙将其平除时,甲自得请求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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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767 条 ( 19.12.26 ) |
来呈所称情形,甲既将无主古人遗骸迁葬他处而承祀之,该坟即应属甲所有,如不在乙之地内,而乙将其平除时,甲自得请求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