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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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78 頁 | |
商業同業公會法於執行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之召集人未設明文,如該法施行細則亦無規定,得以公會章程定之,章程未定明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定之,大會未議定者,得以執行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定之,委員會未議定者,各執行委員或各監察委員皆得召集之,其執行委員互選常務委員者,各常務委員皆得召集之,至執行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職權,各不相同,自應分別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