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7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 ( 24.01.01 ) |
(一)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但須注意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縣政府受理刑事案件應否認為已經起訴,須視其訴訟行為至如何程度而定,不能為具體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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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2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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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 ( 24.01.01 ) |
(一)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但須注意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縣政府受理刑事案件應否認為已經起訴,須視其訴訟行為至如何程度而定,不能為具體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