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04 頁 | |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四條後段(或部隊)三字,經國府通令停止適用之後,始向部隊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如該部隊亦無偵查該項犯罪之權,自不成立該條例第五條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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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04 頁 | |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四條後段(或部隊)三字,經國府通令停止適用之後,始向部隊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如該部隊亦無偵查該項犯罪之權,自不成立該條例第五條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