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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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08 頁 | |
公會會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以其所繳會費比照單位計算權數,為修正商會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明定,公會會員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甲,就該公會所負擔會費之數額比照單位時,其不足單位之數,達於一單位二分之一者,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乙之規定,應認其權數為二分之一,其不滿二分之一者,不計算權數,所繳會費,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