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會會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以其所繳會費比照單位計算權數,為修正商會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明定,公會會員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甲,就該公會所負擔會費之數額比照單位時,其不足單位之數,達於一單位二分之一者,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乙之規定,應認其權數為二分之一,其不滿二分之一者,不計算權數,所繳會費,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