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13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3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訴願法第二條之規定,不服省政府所屬各官署之處分者,不問省政府之下有是否另有該官署之上級官署,均應向省政府提起訴願。不服各省政府所屬縣稅務分處或營業稅分局所之處分,提起訴願者,依同法第三條比照其第二條之規定,應向省政府為之,院字第一七九九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