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1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24.01.01 ) |
旅客私運鉅額鈔票出口,除具有通謀敵國擾亂金融或瀆職等情形,應依法移送或訴追外,不成立犯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不得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訴請法院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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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1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24.01.01 ) |
旅客私運鉅額鈔票出口,除具有通謀敵國擾亂金融或瀆職等情形,應依法移送或訴追外,不成立犯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不得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訴請法院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