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8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確定判決,既己確認回贖典物之典價為銅元若干,並於理由內說明應遵照特約,不得以銀元回贖,自應依確定判決辦理,不得援用院字第一七七五號解釋,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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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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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確定判決,既己確認回贖典物之典價為銅元若干,並於理由內說明應遵照特約,不得以銀元回贖,自應依確定判決辦理,不得援用院字第一七七五號解釋,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