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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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5、7 條 ( 22.12.01 ) |
公務員因受降級或記過之處分,非經過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七條所定之年限,不得敘進或進級,此項限制晉級之期間,不以原受懲戒處分之職務為限,縱有在年限未屆滿以前,升轉他項官職,而原處分仍不失其執行之效力,銓敘機關須俟其年限屆滿以後,方能就其所升轉之現職,依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核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