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5 頁 | |
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既明定依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年前通知承租人,則自通知後計至民法第四百六十條所定之終止期,自須經過一年,方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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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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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既明定依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年前通知承租人,則自通知後計至民法第四百六十條所定之終止期,自須經過一年,方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