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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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6 頁 | |
凡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雖非自任耕作,亦不失為土地法所稱之自耕,在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三條規定甚明,但所謂維持一家生活,專指自然人而言,故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惟耕地之出租人為自然人時,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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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6 頁 | |
凡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雖非自任耕作,亦不失為土地法所稱之自耕,在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三條規定甚明,但所謂維持一家生活,專指自然人而言,故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惟耕地之出租人為自然人時,始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