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6 页 | |
凡为维持一家生活直接经营耕作者,虽非自任耕作,亦不失为土地法所称之自耕,在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三条规定甚明,但所谓维持一家生活,专指自然人而言,故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惟耕地之出租人为自然人时,始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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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6 页 | |
凡为维持一家生活直接经营耕作者,虽非自任耕作,亦不失为土地法所称之自耕,在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三条规定甚明,但所谓维持一家生活,专指自然人而言,故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惟耕地之出租人为自然人时,始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