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150、309 條 ( 24.01.01 ) |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司法院院字第20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150、309 條 ( 24.01.01 ) |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