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 條 ( 26.07.02 ) |
縣長兼理軍法,既為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第一條所明定,則其觸犯普通刑法上罪名,縱因兼理軍法而發生,仍應歸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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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 條 ( 26.07.02 ) |
縣長兼理軍法,既為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第一條所明定,則其觸犯普通刑法上罪名,縱因兼理軍法而發生,仍應歸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