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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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4 頁 | |
縣兵役科長兼任國民兵團團附,猶之縣長兼任國民兵團團長,役政既為縣政之一部,該兵役科長如因辦理役政而發生犯罪,自應歸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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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兵役科長兼任國民兵團團附,猶之縣長兼任國民兵團團長,役政既為縣政之一部,該兵役科長如因辦理役政而發生犯罪,自應歸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