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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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9 條 ( 20.01.24 ) |
嗣子與其所後父母,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既有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則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當然有與兄弟姊妹同一之親屬關係,故嗣子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亦不失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稱之兄弟姊妹。至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不過謂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同一順序之繼承人,院字第八九八號解釋,亦不過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兄弟姊妹,係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不包含在內,均非含有嗣子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非屬兄弟姊妹之意義,原電所列乙說未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