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3 頁 | |
特種刑庭受理未結之營部司書、軍部政治處長反革命嫌疑案件應移交何處審理一案,應依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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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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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庭受理未結之營部司書、軍部政治處長反革命嫌疑案件應移交何處審理一案,應依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