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3 页 | |
特种刑庭受理未结之营部司书、军部政治处长反革命嫌疑案件应移交何处审理一案,应依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一条规定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2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3 页 | |
特种刑庭受理未结之营部司书、军部政治处长反革命嫌疑案件应移交何处审理一案,应依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