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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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所定之期間,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不適用民法關於時效之規定,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亦與各該條所定之期間無涉,出典人於各該條所定之期間內,應徵召出征抗敵者,在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既未就此設有特別規定,自不得於經過此項期間後回贖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