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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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3 頁 | |
(一)初判對於有罪之被告依刑法第六十一條各款論處罪刑時,對於其他被告諭知無罪,如無涉及上開條款以外之事項,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但書,毋庸予以覆判。
(二)案件之一部應覆判者,如覆判審對於應覆判之部分裁定發回更審對於其餘部分,僅於理由內說明為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不予覆判,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仍應將該部分補行覆判,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