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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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3 页 | |
(一)初判对于有罪之被告依刑法第六十一条各款论处罪刑时,对于其他被告谕知无罪,如无涉及上开条款以外之事项,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但书,毋庸予以覆判。
(二)案件之一部应覆判者,如覆判审对于应覆判之部分裁定发回更审对于其馀部分,仅于理由内说明为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不予覆判,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仍应将该部分补行覆判,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