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初判对于有罪之被告依刑法第六十一条各款论处罪刑时,对于其他被告谕知无罪,如无涉及上开条款以外之事项,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但书,毋庸予以覆判。

  (二)案件之一部应覆判者,如覆判审对于应覆判之部分裁定发回更审对于其馀部分,仅于理由内说明为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不予覆判,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仍应将该部分补行覆判,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