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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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3 頁 | |
(一)遺產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稱三年內,係連本數計算,適滿三年者亦包含之,其下文所稱三年以上,應解為逾三年之意。
(二)遺產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稱三年內,係指前次繼承開始後三年內而言。
(三)遺產總額在五千元以上者,無論多至若干,依遺產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均應一律徵稅百分之一,須將此項基本稅與依同條第二項所加徵之稅相加,始為應徵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