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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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3 页 | |
(一)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称三年内,系连本数计算,适满三年者亦包含之,其下文所称三年以上,应解为逾三年之意。
(二)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称三年内,系指前次继承开始后三年内而言。
(三)遗产总额在五千元以上者,无论多至若干,依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均应一律征税百分之一,须将此项基本税与依同条第二项所加征之税相加,始为应征之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