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 頁 | |
查懲治綁匪條例第四條下半段謂,以投函恐嚇或設局誘禁為方法而勒贖者,均以綁匪論,甲、乙兩說均有誤會,同條例關於綁匪各規定,係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款之特別法,犯罪情形有可原者,自應援用該條例第二條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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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 頁 | |
查懲治綁匪條例第四條下半段謂,以投函恐嚇或設局誘禁為方法而勒贖者,均以綁匪論,甲、乙兩說均有誤會,同條例關於綁匪各規定,係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款之特別法,犯罪情形有可原者,自應援用該條例第二條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