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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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5 頁 | |
縣政府於公訴案件,兼有檢察、審判兩種職權,其行使兩權之界限,依訴訟進行之程度定之,於訴訟正在進行中,經移轉於法院管轄,則應否先之以偵查,抑應逕行審判,亦應以原訴訟進行之程度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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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5 頁 | |
縣政府於公訴案件,兼有檢察、審判兩種職權,其行使兩權之界限,依訴訟進行之程度定之,於訴訟正在進行中,經移轉於法院管轄,則應否先之以偵查,抑應逕行審判,亦應以原訴訟進行之程度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