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乳糖、咖啡精應予先行化驗,如含有嗎啡、高根、安洛因之毒性,或係嗎啡、高根、安洛因之化合物,始與禁煙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當 (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