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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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4 頁 | |
乳糖、咖啡精應予先行化驗,如含有嗎啡、高根、安洛因之毒性,或係嗎啡、高根、安洛因之化合物,始與禁煙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當 (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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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4 頁 | |
乳糖、咖啡精應予先行化驗,如含有嗎啡、高根、安洛因之毒性,或係嗎啡、高根、安洛因之化合物,始與禁煙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當 (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