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2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36、213、216、241、298 條 ( 24.01.01 ) |
(一) 甲丁戊(原呈其子下脫落戊字)如知係執達員丙會同該管保長至家執行民事判決,而於其將強制開倉量穀之際,丁大呼有匪戊鳴鑼集眾五六十人,均持鋤頭扁擔,與甲丁戊將丙圍住,丙懼不敢執行而去,則甲丁戊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
(二) 下級機關主管人員某甲對於職務上應購之中等品質米糧,於未領得公款之先,以自己私款照上述等質買進應用,其後造冊浮開高於買進時行市之價,呈經上級機關核准照發,因之獲利,自係對於主管之事務,行使登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詐財,應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處斷。
(三) 甲將自己十三歲之女乙價賣與丙為娼,乙不表示反對,丙於送乙為娼途中,被警發覺,乙僅十三歲,無同意能力 (參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 ,如乙除甲以外,尚有其他有監督權人,甲丙事前未得該監督權人之同意,將乙賣買為娼,甲丙自係共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又如乙除甲以外,並無其他有監督權人,或雖有其他監督權人,而事前已得該監督權人之同意者,甲丙即係共犯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署零陵地方法院院長葛光宇呈稱。為呈請解釋事。茲有法律疑義三點。列舉於下。(一)茲有甲欠乙租穀若干擔。判決確定後。法院依聲請派執達員丙前往執行。丙探悉甲倉宅內儲穀甚多。會同該管保長至甲宅正將強制開倉量穀之際。甲妻丁大呼有匪。其子鳴鑼集眾。約五、六十人。均手持鋤頭、扁擔與甲、丁、戊共同將丙圍住。丙懼遂不敢執行而去。如此場合。甲、丁、戊應否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子說、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實施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丙至甲宅。其目的雖在執行量穀。然當未執行之。甲、丁、戊糾眾。僅手持銅鑼。鋤頭圍丙。以圖恐嚇。並未實施不法腕力於丙。即未達於強暴脅迫之程度。係屬妨害公務之未遂行為。應不負刑事責任。丑說、丙會同該管保長。既至甲宅正將開倉尚未開倉之際。是強制執行已經著手。即不能謂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時。甲、丁、戊糾眾圍丙以致丙心理上發生恐怖。停止執行。尤不能謂為未達於強暴脅迫之程度。甲、丁、戊均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之罪。寅說、丙未實行開倉。不能謂係執行職務之時。惟甲、丁、戊糾眾圍丙。致不能實施執行。顯係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均應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二項之罪。三說未知孰是。此請解釋者一。(二)下級機關主管人員某柙。對於職務上應購之中等品質米糧。於未領得公款之先。以自己私款照上述等質買進應用。然後造冊浮開高於行市之價。呈經上級機閞核准照發。因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應構成何罪。子說、甲以私人之款。墊付職務上應購買之米糧。當購買時公款既未領得歸其持有。所買米糧又係中等品質。與侵占、背任兩罪之構成要件。均屬不待。甲之行為。應依刑法第二一三條、第一三一條從一重處斷。丑說、刑法第一三一條之罪。係指國家不致受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者而言。該條為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若圖利行為刑法上已有特別規定者。仍不受該條之支配。甲之圖利行為。國家而已受財產上損失。自與刑法第一三一條罪質不同。核其行為。顯係以詐術使上級機關陷於錯誤而為交付。應依刑法第一三四條、第三三九條第一項、第二一三條從一重處斷。二說未知孰是。此請解釋者二。(三)甲以自己十三歲之女。乙得價二百元。出賣於丙。言明為娼。乙不表示反對。丙正欲帶乙至某地實行令其為娼。在途被政警發覺帶局。於此情形。應否構成犯罪。子說、人身不能為買賣之標的。甲將自己之女得價出賣於丙為娼。不啻視乙為物品。實屬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甲、丙應均構成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之罪。丑說、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如隸之不自由地立之罪。係指確有以奴隸待遇之事實而使人喪失其固有自主力者而言。甲將自己之女乙得價出賣於丙為娼。雖屬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然亦祇能在民法上認為無效。而不予以保護。況丙並未實行令乙為娼與人姦淫。乙本人亦不反對。不但與刑法第二三三條、第二四一條各項之罪不符。即與第二九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罪亦異。且娼妓現在尚未廢止。猶給照徵稅。則樂戶在法律上不能謂非職業之一種。對於妓女日常飲食起居、衣、食、住行。與一般人相同。並未剝奪其固有自由。亦無有以奴隸待遇或其他不法事實。顯與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構成要件不合。甲、丙之行為。因法無明文。應均不為罪。二說未知孰是。此請解釋者三。以上所述三點。均關法律疑義。理合具文呈請鈞院俯賜解釋令遵。等情。據此。案關法律疑義。理合據情呈請鈞院鑒核解釋指令飭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