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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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30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 ( 24.02.01 ) |
事件經第三審判決廢棄第二審判決以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者,當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專屬第一審法院管轄,原呈所述情形,甲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既主張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對丙之訴為不當,自係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應由第一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