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法第四十條所稱之本法係指商會法而言,本無疑義,全省商會聯合會會員代表之人數,及其表決權選舉權之行使,自應依該條之明文,準用商會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商會法第三十八條所定全省商會聯合會之會員,為全省各商會,其會員代表,固僅與商會之公會會員代表相當,但所謂準用,應於性質所許之範圍內行之,關於商會之非公會會員代表之規定,當然不在準用之列,不得以商會之有非公會會員,遂捨第四十條之明文,而別求準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