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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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3 页 | |
商会法第四十条所称之本法系指商会法而言,本无疑义,全省商会联合会会员代表之人数,及其表决权选举权之行使,自应依该条之明文,准用商会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会法第三十八条所定全省商会联合会之会员,为全省各商会,其会员代表,固仅与商会之公会会员代表相当,但所谓准用,应于性质所许之范围内行之,关于商会之非公会会员代表之规定,当然不在准用之列,不得以商会之有非公会会员,遂舍第四十条之明文,而别求准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