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5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一審認為逾期,以裁定駁回,復提起抗告,經抗告審駁回後,又提起再抗告,雖於再抗告中,發見當事人之上訴並未逾期,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規定,亦祇能程序上駁回再抗告,從而第一審之判決,即屬確定,除該確定判決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外,別無救濟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