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之罰金、徒刑、拘役,及第二十條後段各款之罰金,乃刑罰之性質,應由法院刑庭以判決之方式裁判之,對於此項裁判,自可依通常程序上訴,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執行,又此項徒刑拘役罰金,依刑法第十一條,自得適用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各規定,其罰金易服勞役之期間,並應受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六個月之限制。

  (二)依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移請法院追繳之案件,應由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處理(參照院字第二零一七號解釋),其強制執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即欠繳稅額人負擔。

  (三)印花稅法第十九條所定處罰數額,已因非常時期徵收印花稅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增加其罰鍰之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