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字第217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字第2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檢察官不應有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