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展期清償之債務,於該軍人死亡後,應由其繼承人依同條項後段所定期限清償之,在非其繼承人之家屬,自不負清償責任。至債務非出征抗敵軍人本身所負,而為其家屬所負者,不得援用同條項前段展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