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1 頁 | |
依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展期清償之債務,於該軍人死亡後,應由其繼承人依同條項後段所定期限清償之,在非其繼承人之家屬,自不負清償責任。至債務非出征抗敵軍人本身所負,而為其家屬所負者,不得援用同條項前段展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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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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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展期清償之債務,於該軍人死亡後,應由其繼承人依同條項後段所定期限清償之,在非其繼承人之家屬,自不負清償責任。至債務非出征抗敵軍人本身所負,而為其家屬所負者,不得援用同條項前段展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