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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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 24.01.01 )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