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不服下級法院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縱上訴審認原判決論罪無誤,僅祇處刑失當,仍應將原審判決罪刑部分一併撤銷改判,毋庸就論罪部份另為其他上訴駁回之諭知。

  (二)查改定貨幣政策辦法第五款載,舊有以銀幣單位訂立之契約,應查照原定數額於到期日概以法幣結算收付之等語,此項辦法業經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決議追認,交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六日通令施行在案,是在法幣政策施行前債之關係以銀幣定給付額者,不問當時銀幣兌換法幣之價格與現時法幣兌換銅幣之價格有無高低,債務人均得照原定數額以法幣給付之,債權人不得按當時兌價將銀幣折為銅幣請求清償,此與原係約定以銅幣計算之金錢貸借得以法幣按財政部所定兌價折合銅幣償還者不能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