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5、5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罪名,係指其連續數行為所侵害之法益性質相同,即在法律上屬於同一罪質者而言。來文所述:

  (一)和姦有夫之婦,及意圖姦淫而和誘有夫之婦,或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其侵害他人家庭關係之法益性質相同。至和姦未滿十六歲之女子,雖係犯妨害風化之罪,但和姦有夫之婦,不僅妨害他人之婚姻及家庭關係,即社會風化亦同時顯有妨害,關於此點被害法益之性質仍屬相同,如以概括之犯意先後犯有上列各行為,自應成立連續犯。

  (二)結夥搶劫及恐嚇取財,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屬於同一性質之罪,至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所定之擄人強賣罪,係刑法上營利略誘之加重規定,其所侵害之法益為被擄人之家庭監督權,或個人身體之自由 (參照刑法第二四一條第二項第二九八條第二項) ,與搶劫及恐嚇兩罪之性質不同,如以概括之意思,先後結夥搶劫,恐嚇取財,及擄人強賣,除搶劫恐嚇應成立連續犯外,關於擄人強賣部分應併合處罰。

  (三)以概括之犯意,先後運輸鴉片毒品及販賣鴉片毒品,並販賣專供吸食鴉片及吸用毒品之器具,暨營利設所供人吸食鴉片毒品,均係連續數行為侵害國民健康之公共法益而犯同一性質之罪,應成立連續犯。

  (四)同時持有鴉片毒品,及專供吸食鴉片與吸用毒品之器具,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